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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1.7條規定:若不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證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而且在合同訂立之時,無法合理地預期該方當事人能夠考慮到該障礙,或者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后果,則不履行方應予免責。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深遠社會影響,對企業來說確屬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因此將其定性為不可抗力事件是合乎法律和實際要求的,但要細化到每個合同履行的主體內容是否適用,還需根據合同及與之相關的各方面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對照法律法規進行逐個考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中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出具不可抗力證明”。
現綜合相關法律以及貿促會章程之規定,結合商事證明業務以及此次疫情所涉及合同的具體情況,提出以下幾點指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常見合同類別
02
判定該合同的履行適用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無論出現何種履行不能,如果存在阻斷不可抗力與義務不履行間因果關系的事由,就應排斥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的適用。不可抗力與義務不履行間的因果關系應當具有最近性和唯一性。
(一)時間要點。新冠疫情造成的影響必須在合同成立以后,且在合同約定履行完畢時間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各地疫情發生時間和對企業造成影響的各類政府限制措施等必須以當地政府相關機構通知為準。(二)因果關系。合同未能如期履行與新冠疫情造成的影響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在合同履行中雖遇新冠疫情,但疫情并不能導致合同義務人不能如期履行,則不能適用不可抗力。例如,新冠疫情雖是傳染病,但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預防得當,不會被傳染,在合同義務人所在地政府并未發布隔離等限制性措施的情況下,因內心恐懼被傳染而采取停工等措施而不履行合同,則不適用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03
容易被混淆成不可抗力的合同行為
(一)合同延遲履行。如新冠疫情造成影響時,合同義務人已延遲履行合同,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合同一方存在過錯。雖遇新冠疫情,但由于合同義務人自身過錯,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如產品質量問題、合同義務人消極怠工等,合同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適用不可抗力。
04
企業申請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需按合同及具體情況區分提供以下佐證材料
(一)因執行政府指令工廠轉產抗擊新冠病毒的物品等,導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需提供政府要求轉產命令等相關佐證材料。
(二)因新冠疫情,企業執行政府停工、隔離、“封城”等措施,導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需提供相應政府通告等相關佐證材料。
(三)因新冠疫情,政府通知假日延長、延期復工等,導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此處應注意,本次國務院通知春節假日延長,屬于臨時性措施,并非是法定節假日的延長。而上海市作出的延期復工則不含某些特殊行業企業,此類企業仍需正常上班,此種情況是否能被定性為不可抗力還有待商榷。以上情況需提供政府相關機構出具的假日延長、延期復工等通知。
(四)物流公司停工或受政府指令轉運防疫物資,導致貨物無法按時運出交付,導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需提交該企業與物流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物流公司停工、受指令轉運的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
(五)建設工程合同、服務合同等具有較強人身依附性,如企業員工因新冠疫情感染住院治療、被隔離或交通延誤、中斷等,導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需提供相關住院證明、診斷證明或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相關佐證材料。
(六)其他因合同履行地的新冠疫情足以導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根據具體情況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
05
利用法律指引提醒相關企業做好以下四點,從而最大化幫助企業降低損失
利用法律指引提醒相關企業做好以下四點,從而最大化幫助企業降低損失。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在責任分擔方面,各個國家的做法均是要考察不可抗力發生影響后,合同義務人是否應基于誠信原則,積極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從而來確定相應的責任分擔。
(一)及時通知義務。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合同義務人在新冠疫情發生后,需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并在之后提交相關證明,以便讓對方有時間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損失。參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薄秶H商事合同通則》第7.1.7條第3款規定:“未能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將障礙及其對履約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若另一方當事人在未履行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障礙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收到該通知,則未履行方應對另一方當事人因未收到該通知而導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合同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是《合同法》規定的、不需要合同約定即可援用的法定免責事由,因此,即使合同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相應條款,如其免責事由符合《合同法》規定之不可抗力的情形,仍可適用該法律規定。
(三)合同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但與法定條款范圍不同。1、如果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小于法定范圍,合同義務人可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2、如果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大于法定范圍,則超出法定范圍部分應被視為當事人合意另外成立的免責條款,亦可主張免責。
(四)及時向各地貿促會申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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