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寶平工作室_Mr.Liu Stu
第七章
郵輪旅游安全和風險防范
第一節
郵輪旅游市場主體類型和法律定位
一
郵輪旅游市場的主體
(一)郵輪公司
擁有郵輪,根據郵輪的航行速度、出發的港口、停靠的旅游地、航程的期限以及停靠地之間的距離提供服務航線,提供船期的經營實體,如目前全球最大的嘉年華集團公司,旗下有嘉年華郵輪、公主郵輪、荷美郵輪、世鵬郵輪、鐵行郵輪、冠達郵輪、愛達郵輪、歌詩達郵輪10個子品牌郵輪公司。郵輪公司是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主體,它的責任就是按照航線計劃,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航程;根據船票合同以及服務約定,為旅游者提供完善的住宿、休閑、餐飲、娛樂服務;遇到突發事件要按照合同條款保障旅游者的利益。
郵輪公司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①簽訂票務、承運、服務合同,明確各方責任;②保障旅游者合同期內的安全航行;③航行前影響因素預測發布;④完全履行郵輪服務合同;⑤合理延誤下的其他責任(告知義務、協助義務等)。
(二)船票經營商
有資質的經營主體。代理銷售郵輪船票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代理資格。外資企業應當取得《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書》,內資企業應當向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三)旅行社
取得旅行社經營岀境旅游業務許可,經營出境包價郵輪旅游業務、代理銷售包價郵輪旅游產品。在國內出境郵輪旅游中,旅行社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旅行社業務合同當中,委托代理船票銷售合同和包價旅游郵輪合同是最常見的兩種。
旅行社經營郵輪旅游業務,根據船票銷售模式分為包船、分銷、切艙、散賣。無論是單賣船票還是“切艙”“包艙”,只是船票銷售數量、付款方式的差別,其本質是代理銷售船票的行為,為委托代理行為,其行為法律后果仍由郵輪公司直接承擔,不改變郵輪公司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旅行社的行為只是船票代銷或包銷,不承擔承運責任,不具有承運人身份。
旅行社經營郵輪旅游業務,根據上岸觀光組織分為委托代理銷售船票和包價旅游。包價旅游郵輪產品是將船票和上岸觀光打包的郵輪旅游產品,即使在旅行社包船并將郵輪產品打包成一價式旅游產品情況下,法律上仍不宜將郵輪公司簡單界定為旅游輔助服務人,而應按照公共交通經營者的要求,承擔承運人的相應責任。如果是包價旅游產品,那么岸上觀光的責任由旅行社承擔。郵輪公司的承運責任和由郵輪公司提供的船上服務導致的責任均應當由郵輪公司承擔。
(四)郵輪港口
具有船舶進出、停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存儲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范圍的水域或陸域組成的區域。港口可以由一個或多個港區組成。郵輪港不同于車站、機場和貨運碼頭。除了執行碼頭功能,即提供郵輪停泊及上落訪客及行李、貨物之外,雖然與游客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是和郵輪公司有合同關系。
(1)郵輪港口應該輔助郵輪公司發布郵輪到達實時信息,及時跟蹤郵輪航次安排,氣候變化等信息,讓游客充分了解郵輪相關運營信息。
(2)郵輪港口的功能之一是游客上下船的集散樞紐,港口有責任維護現場運營秩序,保證客運大廳內設施、設備運營正常,努力為游客提供一個安全、整潔的候船環境。
(3)港口需要提供旅客休息的場所,及時協調港口各保障部門、旅行社和郵輪公司,做好問題的處置和服務的保障工作,如果旅客因“滯船”事件提出超出協議范圍要求,港口需積極主動聯系旅行社和郵輪公司協調解決。
(4)輔助郵輪公司解決港口突發事件,維護港口及社會秩序。在實際運行中,郵輪港常常會出現因郵輪延誤糾紛發展成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情況,此時相關政府機關處理這些突發事件的有效性,是旅客出行與郵輪的安全、和諧發展的重要保障。特別是當郵輪旅客因各種承運糾紛或者突發事件而“強行滯留”時,港口有責任維持現場秩序,輔助郵輪公司及相關部門解決問題,疏散游客,保證港口及郵輪的正常運營。
(五)消費者
購買郵輪船票或旅行社郵輪旅游產品的自然人。作為消費者的游客,在整個郵輪旅游過程中享有合同所擬訂的服務的權利。但是,游客也應該履行相關義務,這樣才能促使郵輪產業的健康發展,而最基本的,游客應該履行海商合同和旅游合同兩方面意義上的義務。
(1)支付包括船票價款在內的旅游費用。
(2)附隨義務:依照誠信原則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游客還負有以下附隨義務:
①協助義務。登船前和在船期間,應該仔細閱讀相關合同規定和注意事項,服從船長的指揮和管理;配合旅行社的工作安排。在岸上游覽觀光時,應該尊重當地的語言文化和風俗習慣。
②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證件的義務。
③守時、守法的義務。游客應當準 時集合,按照規定或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不得擅自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或者危險品。
游客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應該理性維權,應該根據合同條款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正當的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類似“滯船”這樣的手段來維權,這樣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而且還影響了公共秩序,屬于違法行為。
二
郵輪旅游產品相關主體的法律定位
第一,郵輪公司和代理銷售船票企業以及代理郵輪船票銷售的旅行社為委托代理關系,本質是商事合同。
第二,郵輪公司與旅游者因船票以及承運行為構成合同關系,郵輪公司和旅游者為合同主體。這種合同關系以船票為體現形式,用船票來明確郵輪公司與旅游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郵輪公司對郵輪航程安全、郵輪航程取消、郵輪航程變更以及由郵輪提供的郵輪住宿、餐飲、娛樂、休閑等服務承擔法律責任,一旦與旅游者發生糾紛,由郵輪公司與旅游者協商或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1)代理銷售船票企業以及代理郵輪船票銷售的旅行社銷售船票,無論銷售方式是單售船票還是旅行社包船、切艙,如不包含岸上觀光內容,則其法律關系應為委托代理關系,郵輪公司應就郵輪承運與船上服務向游客承擔法律責任。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產生直接的郵輪合同關系。
郵輪公司(代理商)直銷客票模式在西方郵輪市場是較為成熟的一種方式。目前國內郵輪旅游市場由船務公司、依法設立的郵輪船票銷售機構、線上線下旅行社的直銷客票模式也在逐步發展。在這種模式下,船務公司、依法設立的郵輪船票銷售機構、線上線下旅行社僅僅為郵輪公司的代理人,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產生直接的郵輪合同法律關系。
郵輪公司安排的上岸觀光,郵輪公司與旅游者為郵輪旅游合同關系直銷客票模式下,郵輪公司設立岸上觀光部或旅游部,負責安排旅游者上岸觀光,組織協調岸上包價旅游產品的預訂和操作。在船上直接對旅游者銷售上岸觀光線路。有些郵輪的岸上觀光部的職責范圍非常廣泛,還包括預訂港口接送車輛、改換航班等。這些負責實施岸上包價旅游的旅行社,是郵輪公司的供應商,產生的后果由郵輪公司直接負責。
(2)旅行社代理郵輪公司進行船票銷售,并將郵輪產品打包成包價旅游產品,法律上仍不宜將郵輪公司簡單界定為旅游輔助服務人,而應按照公共交通經營者的要求,承擔承運人的相應責任。即旅行社包船或切艙將郵輪旅游打包成包價郵輪旅游產品,是代理銷售船票的一種方式,旅行社并沒有也不能改變船票即郵輪合同內容,郵輪公司仍應就郵輪的承運義務與船上服務向游客承擔法律責任。船票銷售為委托代理行為,其行為法律后果仍由郵輪公司直接承擔,不改變郵輪公司與旅游者之間的合同關系
第三,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郵輪旅游產品的包價旅游合同,合同主體為旅行社和旅游者,依據旅游法相關規定,旅行社應當履行行前說明會義務、相關告知義務、提供登船前服務,組織旅游者上岸觀光旅游以及相關事宜的服務,并按照郵輪旅游合同約定承擔法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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