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5 條
第一款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無許可證)
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罰法人:
1 、責令改正;
2 、沒收違法所得;
3 、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罰自然人:
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 95 條 第二款
1 、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 三項業務的 (指經營出境、邊境旅游);
2 、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 、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
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罰法人:
1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包含上面的處罰內容)
2 、并責令停業整頓;
3 、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罰自然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 96 條
1、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 者導游全程陪同的;(不派領隊或導游)
2、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 者領隊服務的;(派無證領隊或導游)
3 、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不支付導服費)
4 、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要求導游墊款或向導游收費)
旅游主管部門
罰法人:
1 、責令改正;
2 、沒收違法所得;
3 、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5 、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罰自然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款。
第 97 條
1 、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虛假宣傳)
2 、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不合格的供應商)
3 、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未投責任險)
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
罰法人:
1 、責令改正;
2 、沒收違法所得;
3 、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 、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5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罰自然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款。
第 98 條
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未經協商讓旅游者簽字或經旅游者主動要求加景 點和購物的。不合理低價。回扣等。)
旅游主管部門
罰法人:
1 、責令改正;
2 、沒收違法所得;
3 、責令停業整頓;
4 、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5 、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
款;
6 、情節嚴重的,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罰自然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 、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 、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 99 條
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擅自非法滯留,脫團、分團)
旅游主管部門
罰法人:
1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 100 條
1、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 旅游者權益的;
2 、拒絕履行合同的;
3 、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 價旅游合同的。
旅游主管部門
罰法人:
1 、責令改正;
2 、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3 、并責令停業整頓;
4 、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罰自然人:
1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款;
2 、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 101 條
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 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
旅游主管部門
罰法人:
1 、責令改正;
2 、沒收違法所得;
3 、責令停業整頓;
4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5 、情節嚴重的,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罰自然人:
1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款;
2 、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 102 條
1 、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
(黑導游)
2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
(攔私活)
3 、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
(索取小費,旅游者主動給不罰)
旅游主管部門
無證罰自然人:
1 、責令改正;
2 、沒收違法所得;
3 、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 、予以公告。
私攬業務罰自然人:
1 、責令改正;
2 、沒收違法所得;
3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 、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索取小費罰自然人:
1 、責令退還;
2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 、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 103 條
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 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 員。
旅游主管部門
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 旅行社業務。
第 104 條
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旅游主管部門
罰法人或自然人 (行受賄者):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2 、情節嚴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 105 條
1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游者 的
2 、景區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
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
景區主管部門
不符合規定罰景區法人:
1 、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
2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超載未報告罰景區法人:
第 106 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 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有關主管部門
(物價部門)
罰景區法人: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廣義旅游法)
旅游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有關主管部門
(消防、安監、質 量技術部門等)
罰法人: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廣義旅游法)
第 108 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旅游主管部門
和
有關部門
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 109 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 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 構成犯罪的
有關部門
依法給予處分。
第 110 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律:1 、有違法收入的,都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起步。
2 、罰自然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款。導游領隊,處 1000 元以下
10000 元以下罰款。
3 、狹義《旅游法》和廣義《旅游法》的概念。廣義:不僅僅局限于一部《旅游法》,而是圍繞旅游的各類法律、法規。